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给予一次性五十元至二百元奖励。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