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给予一次性五十元至二百元奖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