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将违法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处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