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因事故、事件等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查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