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树木应当与通讯、电力、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线和交通设施等保持适当距离。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需要修剪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