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损害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补栽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规定树木十株以上。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