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聘请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及时砍伐处理:(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补栽与规划相符合的树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