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禁止砍伐、迁移和损害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