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