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留公园用地。

每十平方公里规划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

按照三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二千至五千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五百米服务半径,规划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