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