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