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