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暂时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确定后的污染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