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