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