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