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的环境综合整治,编制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防止污染水源。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