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单位;跨乡(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乡(镇)或者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