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单位;跨乡(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乡(镇)或者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