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