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对市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施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