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建设项目,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保护区范围调整需要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