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