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井、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