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