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井、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