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