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