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