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详细规划,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