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于赔偿金额,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