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管线和储油设备的巡查、检测和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防止发生渗漏、溢流事故。运送石油或者化学药剂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措施,不得随地排放残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