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活动中应当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区域不受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