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在油气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减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