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在油气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减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