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放蚕的,每亩处2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次按每只(头)处30元的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没收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每次处3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值30%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其非法来源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来源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木材价值5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