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治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地点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

自治县限制批建木片、木屑、木炭类经营、加工企业,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