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长期不变。

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