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长期不变。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