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常驻林区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