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