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5‰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二)搜集、征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县级传承人的传承经费;

(七)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与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