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开展传承活动经费不足时,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