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三)开展传承活动经费不足时,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