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四)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五)开展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培养、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七)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