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四)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五)开展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培养、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七)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