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一)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保护该项目的具体措施;(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