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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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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一)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保护该项目的具体措施;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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