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蒙古勒津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二)具有蒙古勒津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四)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