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蒙古勒津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二)具有蒙古勒津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