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已建成住宅区的坡道、公共厕所、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要求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残联应当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点)配置康复器具,供居家老年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