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