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