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每年3月23日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日。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每年7月份为气象台站开放月,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