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绩效考核,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