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