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使用或者上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